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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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9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2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3月、10月,上開3罪中未經許可持有槍彈及持有第一級毒品罪部分並經裁定減刑為1月又15日及5月,3罪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確定,發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3日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99年6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