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甲○○間清償債務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3,470元。
㈡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訴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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