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四二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吳啟孝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伍萬伍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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