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四二號
原告亞穗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庚垚 右原告與被告遠奕塑膠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折合銀元叁拾柒萬貳仟零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柒佰貳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