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七五號
原告擎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謝建龍 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一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