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四二三號
聲請人煜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鳳銖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二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曾寶生~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二五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煜菁企業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城東分│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壹萬叁仟伍佰肆拾│CA0五一一二五│││││行││伍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