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三三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三三0號),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緩刑期中並付保護管束),該判決並於九十年十月二日確定。受刑人竟於緩刑期間內之九十一年三月十七日更犯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四日以該院九十一年信判字第二0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該判決嗣於九一年七月十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本院前開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三三0號所對受刑人宣告之緩刑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影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建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