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4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李德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071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