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5號
原告 永富 當舖
法定代理人 林佳慧
原告 胡永祥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程 律師
王櫻錚 律師
被告 張雲峯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2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楊惠芬
法官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