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8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4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許善雅 (原名 許善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18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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