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6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聲字第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及補充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65號聲請人 周文璇 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吳自心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315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二項所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均撤銷。」應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除追減部分外之復查決定)均撤銷。」關於理由欄第五點(第9頁第3行)所載:「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應更正為:「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除追減部分外之復查決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姜素娥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王福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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