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嫌疑重大,又前經通緝到案,且本件被告係先後5次以同樣手法詐騙被害人犯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民國97年10月3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然被告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且被告前經通緝到案,且又多次以同一手法為詐欺犯行,從而被告羈押原因仍屬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月30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第108條第
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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