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捷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捷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犯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採購法之罪,經處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捷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執行業務犯採購法之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一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三六六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十萬元,並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淑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