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6號原告甲○○
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4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經本院函查本院收費處,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