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檢驗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甲○○
號之1
一、原告與被告 蔡得智 即佳仁醫院間請求給付檢驗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得智即佳仁醫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9,448元,應繳裁判
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8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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