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7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長宗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列舉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列舉式■因■片語■(常用案由)案件,經本院於民國■日期轉換■判處有期徒刑__年__月確定,於■日期轉換■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日期轉換■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