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859號債權人 王慧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媛芬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媛芬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6月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請求金額(即新臺幣2,423,299元本息)計算依據及計算式,該裁定已於104年6月1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雖於104年6月16日具狀補正,惟仍未具體敘明請求金額計算依據及提出釋明之證據資料,且依債權人所列計算式,亦無從得出上開金額。本院再於104年6月2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
7月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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