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5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建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參仟零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14%│││700000元│1月09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78%│││819647元│1月09日││計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7585號)(一)債務人許建文於民國100年0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70
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7月11日起至民國108年07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1月08日止累計729,437元正未給付,其中700,000元為本金;28,744元為利息;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建文於民國107年03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85
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3月02日起至民國114年03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1月08日止累計824,277元正未給付,其中819,647元為本金;4,63
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