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35號上訴人即原告亞立電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萬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政府大雅區公所、建吉企業有限公司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間因本院101年度建字第13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且未於上訴狀載明本件上訴聲明及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敘明本件上訴聲明為何,並查報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依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3,453,878元,核算本件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52,8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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