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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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4號聲請人 李麗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幅興陶瓷股份有限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公│99年10月25日│12,000元│AA0000000││││司│館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