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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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鄭桂秋被告劉于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劉于誠犯強盜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桂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于誠因犯強盜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70,000元,由具保人鄭桂秋於民國99年11月8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通知被告劉于誠於100年4月14日到案執行,上開傳票已於100年3月29日寄存於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並通知具保人鄭桂秋於100年4月14日通知或帶同被告劉于誠到案執行,該通知函業於100年3月31日寄存於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斗坪派所,因被告劉于誠未到案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命警拘提,因拘提未著,被告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劉于誠個人基本資料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秀執戊100執896字第06036號追保函、追保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100年4月25拘提不獲報告書等各
1份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鄭桂秋所繳納之保證金70,000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