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八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許月馨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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