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3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宣告刑│││││││││├─────┼──────────┼──────────┼──────────┤│犯罪日期│97年5月6日│97年6月6日│97年8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97年8月14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3094號│第1283號│第155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7年度易字第614號│97年度訴字第911號│97年度訴字1091號││審││││││├───┼──────────┼──────────┼──────────┤││判決│97年9月3日│97年10月2日│97年10月2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630號│97年度訴字第911號│97年度訴字第1091號││││││││├───┼──────────┼──────────┼──────────┤││判決確│97年10月21日│97年11月17日│97年11月24日│││定日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宣告刑│││││││││├─────┼──────────┼──────────┼──────────┤│犯罪日期│97年9月12日│97年5月18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860號│348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7年度訴字第1410號│98年度易字第104號│││審││││││├───┼──────────┼──────────┼──────────┤││判決│98年3月10日│98年3月12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1410號│97年度易字第104號│││││││││├───┼──────────┼──────────┼──────────┤││判決確│98年3月30日│98年4月6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