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陸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九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十萬六千五百八十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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