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建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 黎民雄 即美佶光廣告企業社被上訴人明玥園傳統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瓊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6日本院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建簡字第4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及第44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法條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程序準用之。據此可知,對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者,應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上訴狀之記載不合法定程式,即為上訴不合法,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原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均得以裁定駁回該不合法之上訴,先予敘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沙鹿簡易庭民國107年度沙建簡字第4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聲明上訴狀僅記載:「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沙建簡字第4號民事判決,爰依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即上訴狀僅表示不服該第一審判決而「聲明上訴」,卻漏未記載「上訴聲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原審法院乃於107年7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完整之上訴聲明及補繳上訴裁判費,並諭知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裁判費,即駁回上訴,而該裁定於107年8月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憑。詎上訴人僅於107年8月14日補繳上訴裁判費,而逾期迄今猶未具狀補正完整之上訴聲明,則本件上訴有不合法定程式之不合法情事仍然存在,因原審法院既已踐行命上訴人補正完整上訴聲明之程序,上訴人逾期猶未補正,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2項規定,本院即毋庸再命上訴人補正,自得逕以裁定駁回本件上訴。
三、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王金洲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