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62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嘉仁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嘉仁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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