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117號

原告東方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仁

訴訟代理人 洪正雄

被告圓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原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

書記官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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