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0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冠勝(原名林明煌)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冠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冠勝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侵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嗣經本院109年度原侵上訴字第15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27號判決均駁回上訴確定,於111年2月2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0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李殷君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宇皞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