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0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晨榛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0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晨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上列受刑人沈晨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5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於民國108年8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2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2970號)後,認聲請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作成本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陳海寧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