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1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後,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遭拒,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憲裁字第1號聲請人 陳育達 上列聲請人為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後,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遭拒,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之聲請人,認上開判決主文一宣告其所受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一定範圍內違憲,應具有立即失效之效果,爰於上開判決後,請求檢察總長就其上開判決之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提起非常上訴遭拒,向本庭提出聲請狀,請求使其個案立即獲得救濟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據以聲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之確定終局判決,於其提出本件聲請後,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其聲請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是本件聲請顯無理由,依憲訴法上開規定,應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憲法法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蔡烱燉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謝 銘洋 呂 太郎 楊 惠欽 蔡 宗珍 蔡 彩貞 陳 忠五 尤 伯祥 (朱大法官富美迴避)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同意大法官│不同意大法官│├──────────────┼──────────────┤│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陳大法官忠五、尤大法官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涂人蓉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