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紀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紀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紀維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其中擄人勒贖罪部分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808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臺上字第5253號駁回上訴確定;另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部分則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㈡字第403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萬元,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臺上字第4782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27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擄人勒贖罪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57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又15日確定,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908號就上開二罪與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萬元確定。於94年8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8
4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