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任文奇 相對人即債權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高雄市鳳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鄭聰達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裁定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29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所稱除1996年之機車一部之外,名下無其他財產,亦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並出具切結書,且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均無其他財產資料,茲因機車年份已久無剩餘價值,且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爰不予變價,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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