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債務人 莊福成 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債務人請說明實際居住處所與戶籍地是否相同?如否,請說明戶籍地房屋係何人所有,為何未居住於戶籍地?及目前居住處所之住址為何?居住處所之房屋為何人所有?有無其他同住家屬或親友(如有應載明稱謂及人數)?
二、依債務人提出之所得資料清單,於102年度有其他所得5,000元,惟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未記載。另債務人於小規模營業活動乙欄,固記載自103年11月起至104年3月止販售公益彩券業務,每月營業額7,500元,惟此項所得同屬收入來源,於上開清單仍應再為記載(營業額7,500元,係彩券銷售額或為銷售彩券之淨利?如為前者,應再載明銷售額扣除成本後每月實際獲利若干。及債務人陳報按月受領殘障補助,並未提出相關受領事證,故請確實查明清算前二年即自102年4月起至104年3月止之各項來源所得及金額,如有漏未陳報部分,請重新提出,並應提出存摺影本,以便審核受領殘障補助之正確期間及金額。
三、再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係因職業災害導致肢體殘障,請說明上開二年期間內是否有自勞工保險局受領相關給付或補償?如有,亦應載明於上開清單及提出受領之相關事證。
四、債務人提出之財產清單記載名下有三商外幣終身保險一筆、機車二部及農會存款,惟債務人之銀行或郵局存款、購買之保險契約或股票、基金等均應列入財產,請再予查明是否尚有其餘財產漏未記載,如有,請補正相關財產資料(如存摺、保單等影本)到院,否則如經本院查獲最近二年之收入、支出及財產有未據實說明情況,亦未提出相關文件,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2條規定,得駁回本件聲請。
五、債務人除領有殘障生活扶助金外,是否尚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六、據債務人表示曾經債務協商成立,惟因當時薪資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已無力繳款,經還款5期後即毀諾,故請提供債務人95年度、96年度財產及所得資料供參。又債務人於96年間陸續任職了至少八間公司,亦請說明頻繁更換工作之原因為何?
七、請說明是否另有其他從屬債務(例如保證債務)?如有,請載明債權人及債權金額,併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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