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勞簡專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書狀調解標的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9萬9,999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經核訴訟標的為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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