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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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參加人 許雅雯 送達代收人 許俊程 上列參加人對於原告 許俊翔 與被告許俊程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參加人之參加。
理由
一、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即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同)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於民國112年9月19日向本院具狀表示聲請參加訴訟,惟參加人未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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