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5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12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 張芳安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五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512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1│94年12月20日│1,900,000元│1,080,886元│100年6月20日│100年6月21日│└─┴─────────┴─────────┴─────────┴───────────┴───────────┘┌───────────────────────────────────────────────────────┐│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六四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512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2│95年11月28日│650,000元│401,489元│100年6月29日│100年6月30日│└─┴─────────┴─────────┴─────────┴───────────┴───────────┘┌───────────────────────────────────────────────────────┐│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四六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512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3│95年1月19日│500,000元│267,682元│100年6月20日│100年6月21日│└─┴─────────┴─────────┴─────────┴───────────┴───────────┘┌───────────────────────────────────────────────────────┐│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512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4│98年11月26日│4,070,000元│3,800,053元│100年6月29日│10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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