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270號聲請人 曾俊霖 代理人 曾秀琴 相對人詹姆士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俊霖
一、上列聲請人呈報相對人詹姆士通運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應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聲請狀上雖蓋用代理人曾秀琴之印文,然未附委任狀,致曾秀琴有無代理權不明。請補正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或委任曾秀琴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經濟部、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或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三)股東名冊。
(四)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