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4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4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4458號債權人 温永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棨隆沈金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債務人沈金佩究為共同債務人?或一般
保證人?若為一般保證人,請依一般保證之請求聲明方式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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