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永成 原告 陳麗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 律師上列原告因被告 陳永龍 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興香滷味公司」之真實名稱、公司統一編號、代表人及其營業地址,逾期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2人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僅記載被告「興香滷味公司」,未明確記載該被告之真實名稱、公司統一編號、代表人及其營業地址等人別資料,無從認定該被告之真實人別及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茲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苙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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