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本票原本1張。
㈡請具狀釋明本件提示日。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高建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