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家上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上字第184號上訴人 范賢成 被上訴人 王翠芳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傅中樂法官陳容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莊昭樹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家上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上字第184號上訴人 范賢成 被上訴人 王翠芳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傅中樂法官陳容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