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41號原告 郭曉薇 被告 王聰榮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4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伯厚
法官蘇揚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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