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80號聲請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附表:
┌──────────────────────────────────────────────────────┐│支票附表:94度除字第8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神周食品企業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3年9月30日│15,750元│AS0000000││││司│屏東分行│││││││ 黃明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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