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上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5號原告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朝貴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林柏壽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書記官翁淑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