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士宏律師
林易玫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刑法第
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8月3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4年11月3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鳳山刑事第1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林永村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書記官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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