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丙○○
(丁○○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鳳山刑事第1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林永村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書記官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