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52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5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15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兆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兆德於民國107年2月14日19時1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西屯區華廈巷東三弄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華廈巷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有告訴人 劉雅逢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沿華廈巷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至前揭路口時,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膝擦傷、右小腿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已於107年12月17日達成調解,告訴人亦於同日具狀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本院於同日收受該狀,此有本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6361號調解程序筆錄、聲明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查,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