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01號上訴人國立嘉義特殊教育學校法定代理人 陳錫輝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複代理人 歐陽圓圓 律師被上訴人 林慧佳 訴訟代理人 吳孟桓 律師被上訴人 林芳宜 訴訟代理人 邱靜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與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0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柯月美
法官馮保郎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慶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