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003號上訴人即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春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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