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游東龍 代理人(法 洪主雯 律師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黃怡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一,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另前開規定於更生程序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
┌──────────────────────────────────────────┐│壹、更生方案內容(單位:新臺幣/元)│├──────────────────────────────────────────┤│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至113年6月,每期清償4,101元;自113年7月起至第72││期每期清償8,601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總清償比例:20.41%。││5.清償總金額:425,772元(預估自109年12月起清償)。││6.債務總金額:2,085,851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自認可裁定確定翌│113年7月起至第72│││││例(%)│月起至113年6月│期│├──┼───────────┼─────┼───┼────────┼────────┤│1│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207,606│9.95│408│856││││││││├──┼───────────┼─────┼───┼────────┼────────┤│2│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258│0.11│5│9││││││││├──┼───────────┼─────┼───┼────────┼────────┤│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426,700│20.46│839│1,760│││限公司│││││├──┼───────────┼─────┼───┼────────┼────────┤│4│新加坡艾星國際有限公司│713,770│34.22│1,403│2,943│││台灣分公司│││││├──┼───────────┼─────┼───┼────────┼────────┤│5│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148,639│7.13│292│613│││限公司│││││├──┼───────────┼─────┼───┼────────┼────────┤│6│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49,466│7.17│294│617│││司│││││├──┼───────────┼─────┼───┼────────┼────────┤│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437,412│20,97│860│1,803│││限公司│││││├──┼───────────┼─────┼───┼────────┼────────┤│總計││2,085,851│100│4,101│8,601│├──┴───────────┴─────┴───┴────────┴────────┤│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